(一)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工作的方針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規,研究制定雅安市貫徹落實的具體辦法和措施。
(二)研究制訂全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,擬訂教育事業發展的重點、結構、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、措施,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和中小學布局結構的調整,負責全市教育系統基本信息的統計、分析工作,指導教育信息化建設工作,組織協調指導教育規劃的實施和教育體制改革。
(三)負責義務教育、幼兒教育、特殊教育、留守兒童、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和寄宿制學校管理的宏觀指導與協調,推進全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,指導普通高中教育,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,全面實施素質教育。
(四)綜合管理全市的職業技術教育、成人教育,組織實施民族地區免費中等職業教育工作。
(五)統籌管理市本級教育經費,管理教育收費,監督全市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,指導國(境)外教育援助、教育貸款和教育合作項目的執行。
(六)貫徹執行教育部、省教育廳制訂的各級各類課標和教學計劃,管理教育教學業務,指導開展教育教學研究,統籌協調各類教育的關系。
(七)擬訂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年度招生計劃,組織管理招生、考試工作,管理高中階段學籍和核發證書的工作。
(八)負責普教系統干部隊伍和教師隊伍建設,組織實施教育人才隊伍建設、教師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的有關工作。承辦雅安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。
(九)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、德育、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、國防教育、安全和穩定工作,推動教育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。
(十)管理局屬學校和事業單位,考察、審批、任免所屬科(局)級干部,協助組織部門考察、選配縣(處)級干部。指導教育學會、協會等教育社團組織的工作。負責教育宣傳和輿論監督。
(十一)根據權限審批教育機構的設立、更名和撤銷,負責教育督導評估,承辦教師資格認定和民辦教育機構設立審批事項。
(十二)負責普通高校、成人高校、中等專業學校招生、錄取和組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。
(十三)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。
(十四)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